近日,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举行了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,并首次对外发布《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概况白皮书》(简称《白皮书》)。《白皮书》显示:
➤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每年均呈稳步增长态势,2020-2021年,长三角仲裁机构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仲裁案件1902件,争议金额14.4507亿元,案件类型涵盖了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、许可经营等多领域,初步形成广覆盖格局。
➤涉诉案由相对集中,其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近70%,其他类型分布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、技术合同纠纷、著作权合同纠纷点点涨、职务发明创造纠纷等。
➤涉信息软件、微信小程序开发应用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增长趋势,且多与科创产业发展有关。
在(2023)沪0120民初6032号一案中,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(简称法院)作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五金配件采购合同书》约定条款中的“先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”,对于仲裁方式和诉讼方式之间明确了仲裁优先,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具体、明确、唯一,并不具有“或裁或审”的选择特点,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多方代理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,法院认可合同成立的事实,并确认其仲裁条款对所有参与方有约束力
近期,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庭(简称法院)就COT v COU and others and other matters [2023] SGHC 69案作出判决。本案中,被申请人以当事人间未成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,主张仲裁庭没有管辖权,从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,多方代理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,应认可合同成立的事实,其仲裁条款对所有参与方有约束力。因此,法院裁定驳回三位被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。
在(2020)辽02民终6010号一案中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(简称法院)作出判决。在该案中,案涉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》第11条约定: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,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,当事人双方同意,由非违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”。法院认为,哪一方是“非违约方”需要实体审理才能做出判断,现阶段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,该条款对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,当事人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该仲裁条款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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